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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新闻稿: 华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 - 体验新西兰法治精神


事实因由

《保护小孩法》一直成立至今,目的是让法庭审判任何有关家庭及小孩抚养权的事宜,法律也必须以小孩的福利和最佳利益为大前提。家庭法庭如果引用《保护小孩法》听审案件,就只能在这个法律框架内审判。如果法庭的判决行为超出该法律所允许的框架下,该判决在行政法的定义就是"超越权限”(拉丁语为 "ultra vires”),是司法管辖权的错误 (Jurisdictional Error)的一种。

鸿鹄律师楼代表当事人母亲出庭处理孩子抚养权案,当时婚生的两个孩子都受到禁止小孩离境令(禁止令)的保护,不能离开新西兰,小孩的护照也被提供给法庭监管。

2014年年底,父亲要求家庭法院把当时只有5岁的长子的禁止令移除,说是要让长子可以在2014年12月底出席曾祖母在中国的入土仪式。

母亲是不同意的,因为害怕父亲会把长子带回国后就不回来,以后就不能见到长子了,保护小孩的禁止令也就是为了避免这事情发生。

几乎在同一时候,父亲发现长子的中国护照过期了。就算法庭判决同意移除长子的禁止令,长子也会因为没有有效护照而不能在他们要求的2014年年底前回中国。中国领事馆规定,为小孩申请护照必须父母双方同意才能批核。父亲因此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在鸿鹄律师楼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单方面向法庭申请强迫母亲在2014年11月24或25日正午之前到中国驻奥克兰领事馆表达同意申请其长子的护照事宜.

2014年11月21日,奥克兰家庭法院根据《保护小孩法》第46R条颁布如下的判词:"申请人父亲有全权获取其(长子)的护照,及父亲有权代表母亲签署任何文件。”

签署"任何”文件?

该判词就只有以上这两句判词。其判决对鸿鹄律师楼当事人极其不公. 判决书没有限制申请护照的次数或时间(难道小孩18岁之后父亲还可以全权为成年的孩子申请护照吗?),没有限制"任何”的定义,没有限制签署文件的时限或次数等等。换句话来讲,这判词经过鸿鹄律师楼审慎研究,并告知我们的当事人这份判决书远远超出了《保护小孩法》赋予家庭法院的判决权力。

当时最大的问题已经不是小孩子能不能够申请到护照,真正的担心是父亲有可能凭着此家庭法院颁布的判词代表我们的当事人母亲签署任何的文件。他当时有可能代表母亲签发无限张信用卡,有可能代表母亲签署转让新西兰任何母亲的财产,甚至有可能签署任何的债务文件,父亲有可能以母亲当事人的名义借钱然后就一走了之。鸿鹄律师楼当事人当时的复杂心情,真的是只有她自己才知道。

以个人名义挑战司法权威

鸿鹄律师楼凭着倡导公平公正,维权护法的执业理念,在3个工作天之内于高等法院代表母亲直接控告奥克兰家庭法院超越权限及违反了司法管辖权的错误,以个人名义挑战家庭法院的司法强权。

2015年年初第一次开庭,代表奥克兰家庭法院的皇家辩方律师在庭上就坦言,假如家庭法官超出其法律赋予权限的话,愿意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要求作出修改与执行,家庭法院的皇家辩方律师在鸿鹄律师事务楼大量的举证及近乎完美的法庭陈述面前,除了技术上作出姿态性挑战或挑剔性辩护外,其辩护理由完全是苍白无力,根本没有也完全不可能提出任何实质性的反驳辩护理据。

鸿鹄律师楼的出庭律师彭律师提出4项对家庭法院判词实施限制性的要求并要求奥克兰家庭法院无条件修改其原来判决书,包括:

时效错误: 护照申请只是一次性或一过性申请;
功效错误:只是限用在父亲申请长子回中国办理曾祖母事宜(即2014年12月底前);
范围错误: 文件只限于一次申请长子护照有关的事宜;及
删掉"任何”一词,改用特定事实限制性的词句。

高等法院的艾丽斯法官听完鸿鹄律师楼的结案陈述后,频频点头并采纳了彭律师的观点,要求家庭法庭确定以上的要求并延迟择日宣判。

短短5个工作天后,奥克兰家庭法院的皇家辩方律师代表其当事人奥克兰家庭法院完全采纳鸿鹄律师楼当事人的全部要求以外, 奥克兰家庭法院在其法官判决书补充文件中确认以前的判决书也已经过期失效。鸿鹄律师楼当事人大获全胜,不仅仅是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和法律所赋予的依法自主权,不受家庭法院无理判词对她人权的剥夺,也增添了海外华人挑战皇家法律的信念与勇气.

从司法复核体现新西兰的法治体制

司法复核并非上诉,而是控告原判法庭根本没有权力作出某种审判的原始控告,是英联邦普通法为了监管当权者,包括法院法官,不能以其权威欺压百姓而忽略当权者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的先决条件。虽然新西兰大多数的司法复核案都是失败告终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确实受到判决不公而且能够聘请到权威的华人律师, 其最终结果是必然的也是公正的。

所谓法治,不但是人民要依法,政府官员(包括法官)在行政上也必须要守法。无论对方是谁, 法庭? 法官?总理? 部长? 或是当权政府? "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在新西兰并非天方夜谭,这方才是真正表现出法治而非人治的法学精神与理念之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