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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携巨款潜逃 [ 22/10/2010 ]


纽西兰英文先驱报报道:

"1017报道警方日前表示,去年携款潜逃的罗托罗阿高先生的女友卡拉及他们的女儿有可能很快回到新西兰。一旦入境,他们将可能面临新西兰警方的调查。

去年5月,罗托罗阿华裔男子Leo Gao和其女友卡拉因加油站生意经营的需要,向Westpac举借10万元的贷款。Westpac在转款时操作失误,将1000万元转入高先生的账户。虽然银行发行失误后及时追回了大部分拨款,但仍有380万元被高先生转移。

这对伴侣在得到巨款后带着女儿逃逸出国,先是在香港和澳门被发现赌博,而后又转移到广东。但因为新西兰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因此警方无法将他们缉拿归案。日前,据新西兰警方得到的消息,这对伴侣在抵达中国后不久就分手了,而高先生并没有给女伴留下太多钱财。现在,卡拉女士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决定带女儿回到新西兰。

据悉警方侦探马克,罗培曾经用电邮及电话与卡拉取得联系.她已经于2周前离开广东前往香港,她计划于圣诞节前回到新西兰。

那么到底卡拉女士如果回国,是否会被起诉?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分三个不同层面来分析本案.

1)法学基本原理 2)事实概要 3)法律预测

1) 法学基本原理

作为国际公证律师,我对除纽西兰以外的欧洲国家及美洲法律大体有所了解.不争的事实大多数国家银行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合约关系,而不是信托关系.银行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客户的指令支付客户款项到指定帐户.任何银行没有延伸性的职责来提供客户的透支额度,也同样没有义务提供客户任何其它贷款额度.银行有义务保持客户资料完整及隐私性.

由于银行与客户间的关系是合约关系,因此,任何透支额度客户有义务归还给银行.

本案(如果立案)技术上有二个关键环节分别是a)银行与客户间是否有透支额度书面合约? b) 合约中是否有归还日期?

2) 事实概要

根据以上纽西兰英文先驱报报道我们无法求证技术上的二个关键环节,因此只有当事人心理清楚或随着案件的发展警方也许会逐渐公开案件细节. 同样不争的事实是Wespac已将1000万元转入高先生的账户.

3) 法律预测

a) 警方举证:如果警方要起诉卡拉女士,警方必须举证所有犯罪动机,意图,及事实.

b) 逻辑联系:由于WESTPAC的款项是存到高先生帐上,警方必须建立卡拉女士与本案的逻辑联系.

c) 追根溯源:要成功起诉卡拉女士, 警方首先要解决高先生确实有犯罪动机,意图,及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新西兰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因此警方无法将他缉拿归案, 如何确认高先生的是否违法犯罪对纽西兰警方是一个挑战.在没有被法庭公开定罪前,高先生同样享受无罪推论的基本人权.

即使高先生回纽,能否起诉高先生,起诉方必须要解决技术上二个关键环节分别是a)银行与客户间是否有透支额度书面合约? b) 合约中是否有归还日期?如果没有这二个环节, 那么高先生即使承认1000万借款(事实只有380),他是否视同其他客户一样,是借债还钱,而非携款潜逃?

即使银行与客户间有透支额度书面合约及合约中有归还日期,那么银行疏忽大意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唯一的法律理论基础是(restitution for mistake)修正错误., 最权威的案例是Barclays Bank Ltd v W. J. Simms, Son & Cooke(Southern) Ltd: a) 如果一方错误地将款项存入另一方帐号,他有权要求对方还回款项. b) 辩护方如果在收到款项后个人情形发生巨大变化导致他无法归还全部或部分款项将是辩护方辩护的理由之一.c) (Estoppel)如果辩护方认为他应该得到1000万透支额度将也是有效辩护的理由 d) (Defense of ministerial receipt) 如果辩护方在接到银行通知前或根本没有接到银行通知, 辩护方已经将款项合法地支付他方, 辩护方因此拒绝执行归还款项等等都将是本案强力辩护的理由.

仅以此文表达个人观点,万万不可作为免费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