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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 测略 [ 14/05/2008 ]


每一天都会有不同的客人来电咨询如下:

1. 社会福利部要调查我的福利申请状况。

2. 我现在在警察局正在被问话。

3. 移民局官员要上门搜查,我该怎么办?等等

每一通电话我们的意见大致如下:

1. 不要害怕

2. 不要说话

3. 不要签字

如果您的律师还没有到来时,掌握以上三不策略,对您的个案一定是益大于弊。

我本人曾陪伴我们的客人参加过数以千计的各类面谈,见过不同背景的政府官员,调查员。无任是在纽西兰还是澳大利亚,有自己的律师在场,您一定就会争取到相对公平的对待。当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有这方面的实战经验,气魄与胆略,能够毫无保留的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方才是律师优劣的标准。

1990 年纽西兰人权法第 23(1)(b) 条 明确规定:任何人被逮捕或问讯时有权咨询律师并被告知此权利。具体发挥并使用好此条款并非一朝一夕的工夫,其间学问及可发挥的空间及大。随便举几个我们的个案与读者分享:

1. 2003 年 4 月 15 日 接到北岸警局电话,杀人嫌疑犯 C 想尽快见到我。那时我 从 NEWMARKET 办公楼即刻赶到。我简短地告诉警员:" I AM ROBERT HU , LAWYER, WANT TO SEE MY CLIENT C” 警员告诉我: "我们正在确定他的身份, 30 分钟后可以见面”我斩钉截铁的说:" I WISH TO EXERCISE MY CLIENT ‘ S RIGHTS UNDER S23 , THAT IS TO SEE MY CLIENT WITHOUT DELAY ” 硕大的警员请示他的上级后,第一时间安排我见到当事人。这样的事情,不断的重复,在我们代理的其它杀人,绑架案中不断地在和警员就纽西兰人权法第 23(1)(b) 进行交涉。并提醒警员:" IF YOU REFUSE MY REQUEST OR MY REQUEST IGNORED , OR ACCESS TO A LAWYER DENIED , COURTS HAD A DISCRETION TO EXCLUDE EVIDENCE SUBSEQUENTLY OBTAINED ON GROUNDS OF UNFAIRNESS )。出庭律师必须全力毫无畏惧地保护自己的客人。即使是罪犯也至少要有个公平的审判。若是无辜,更应为公平与正义而战。

2. 工收局调查面视:我们在纽西兰,澳大利亚近十几年来陪同客人参加福利金,退休金的申请,福利犯罪调查不下千起。凡经过我们代理的案例都能成功完成复杂案例的申请或阻止延缓其嫌疑调查,完整地保护客人应享有的法律权利。 本月我们接受二起工收局调查客人案例。 其中一起,目前已经结案,工收局调查证据不足,不再调查。想当初,客人彻夜不眠,焦急万分。第一次见我时,泪如雨下。我告诉她:"不要担心,交给我如果您信任我的话”客人问:"有多少把握”

我说:"一般我不做判断,但我能竭尽全力帮您” 工收局派出的是最资深望重的调查员,她一再对我们的客人施压,可以说是软硬兼施,最后定下某月某日在工收局接受正式调查面视,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坚决不去工收局接受调查,原因是尚未定案前无罪推理论决定我们客人有权选择在自己律师的事务所配合调查。这样有至少三个好处: 1 )感觉轻松些环境熟悉些 2 )有效控制对方不会提出所谓录像或录音的要求。 3 )心理上优势,有自己律师随时控制局面。正是因为我们的坚持,及警告工收局我们保留起诉工收局无理调查所造成损失的权利,长达2年的调查此案由于证据不足,不再调查。同样,南区一对70多岁的老人夫妻,由某会计代理申请退休金,长达18个月迟迟没有批出。委托我们后,前后二次面谈,马上对我们客人书面道歉并补发全部拖欠金额。

3. 移民局:当移民局要求面视或调查时,一般要相对谨慎从事,他们是有备而来,如果您没有充分的准备或带上自己的律师,往往结果不容乐观。难民申请情况同理。六年前,我曾经代理一位客人的难民复核调查。前后整整面视 3 天,结果我们客人胜诉。整个 20 多小时的答辩过程记忆犹新。我始终告知难民局官员:" I HAVE BEEN ASKED BY MY CLIENT TO ADVISE AND REPRESENT HIM DURING THIS INTERVIEW 。 MY ROLE IS SIMPLE , THAT IS TO PROTECT MY CLIENTS FULL LEGAL RIGHTS 。 I SHALL CONTINUE TO ADVISE MY CLIENT THROUGH WHOLE INTERVIEW ”我作为当事人的律师就是全程保护我的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如果任何时候我想指导我的当事人,我要求您们离开,如果任何时候您指控我的客人,我们要求您提供证据并让我及当事人有机会审核证据并提出合理挑战。我们一步一个脚印地与难民局官员不断周旋据理力争,最后结果只有二个字-"胜诉”。我本人通过此案增强了自信,也最大限度地运用了法律武器保护了我们的同胞。

4. 税局:通常税局调查案件时,卷宗分量极大。 2005 年代理的税局调查一位 TAKEAWAY 的老板偷税漏税的案子,涉及过去十年的全部记录,详情不在这里陈述。但是," RIGHT TOCOUNSEL” 的权利让我永远不会忘记。税局约好客人去TAKAPUNA税局接受调查,客人没有通知税局她将带自己的律师去,当我们去时,税局官员意识到客人有自己的律师,马上说,你没有通知我们你要带自己的律师来,如果是这样,我们也要安排我们的律师在场。因此,面谈改期。可见,任何政府官员当要取证指控时,尽管有 1990 年纽西兰人权法的限制,他们并不喜欢客人带自己的律师,这样对他们的工作会带来许多他们无法解决的难题。

所谓"不要害怕”指的是有自己的律师就一定会有一个公平的机会。

"不要说话”是指普通非法律界人士,往往并不是各类调查员,警员的对手,他们的每一个问题看似简单,甚至体贴入微,但目的性极强,稍不留意,就会误入陷阱。请您千万不要随便说话。

"不要签字” 英语是第二语言的我们为什么要在不是百分之百明白的前提下签字?即使有翻译在场,首先翻译的准确性如何?即使明白字面的意思那也许并不是全部,也许法律层面上的意思完全不同,一旦您签了字,要更改是难上加难。

记住三不,享受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