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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犯女性 [ 23/08/2007 ]


案件演绎 :

原告女孩 J 和被告男孩 K 是谈恋爱的男女朋友 . 一天 J 发现 K 有另外一个女朋友 , 遂与 K 发生争吵 , 当中 J 出手卡住 K 的脖子 , 出于本能 , K 用力拨开 J, 并生气地打了 J 一记耳光 . J 回家后 , 她的室友看见 J 脸上的瘀伤 , 遂与 J 一同到警察局报案 , 控告 K 故意侵犯他人身体 .

警察立案后 , 遂到 K 家调查案发经过 . 当警察问到 K 是否有打 J 的脸时 , K 回答说是 J 先出手卡住 K 的脖子 , K 才生气地打了 J 一记耳光 . 警察还了解到事发时 , 除了 K 和 J 俩位当事人外 , 并没有其他证人在场 . 由于 K 在警察面前承认了有掌掴过 J, 使到 J 身体受到伤害 , 心理也受到严重的恐惧 , 于是警察决定把 K 告上法庭 - 刑法 194 条男性侵犯女性 --- 最高刑法 2 年监禁。


法庭裁决 :
法庭上警察提供的证据显示 , 根据被告 K 承认的口供和原告 J 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 , 被告 K 确实有侵犯他人身体 .

而从被告辩护律师的角度分析 , 第一 , 在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时 , 开始有动手行为的是原告 , 而不是被告 ; 第二 , 被告出于自卫本能 , 在原告出手卡住被告脖子时 , 才有反抗行为可用刑法 48 条正当防卫进行辩护 ; 第三 , 被告的反抗行为是出于本能 , 是不经意的 , 并不是蓄意的 , 有计划 , 有预谋的行为 . 因此被告在法庭上是大有可辩护的依据 . 然而辩护律师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收集有关的证据 , 尤其是警察调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 .

回到被告本人的实际情况 , 由于被告在新西兰的签证两个月后将到期 , 被告本人也想离开新西兰回原居地发展 , 在被告离开新西兰时 , 也不想有任何没了结的官司或犯罪的记录在案 , 以致影响其日后在原居地的发展和出入新西兰或其他国家的申请 .

鉴于被告本人的实际情况 , 并对案件始末的详细剖析 , 鸿鹄律师楼辩护律师建议被告可以选择打这场官司,但时间可能会延长,会影响被告回国计划,也可选择在法庭上有条件地认部分罪 , 以争取法官的同情和理解 , 从轻发落,甚至获得无犯罪记录。最后,被告再三斟酌,选择后者。

2007 年 8 月二十一日上午 11 点第三次开庭(注:前二次被告委托洋人律师)由于鸿鹄律师楼周密研讨此案,当得知公诉律师并没有完整卷宗时,我们出庭律师当机立断,要求法庭推迟审理此案,主审法官看来非常严肃并下令:"本法官不同意延迟因为本案已三度开庭,被告必须宣布是认罪或不认罪”鸿鹄律师据理力争,坚定地表明,没有公诉方的证词证据而让被告宣布是认罪或不认罪违反公平公正法理原则。法官同意推迟到当天下午继续审判。

下午继续开庭前,鸿鹄律师楼林律师及胡律师同时到达法庭,与身穿警服威风凛凛的公诉律师碰个正着。根据被告的要求及我们的专业教养,不到 2 分钟,公诉律师答应修改起诉文书,鉴于此,我们大胆地指出公诉方的疏忽及被告在公诉方修改起诉文书的前提下部分认罪,倘若法庭给予谅解的条件下,被告愿意配合法庭及公诉方律师。法官考虑到被告的诚意和在法庭上对自己冲动的行为所表现的悔意 , 也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 , 当然法官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被告是不经意的 , 非蓄意的反抗行为 .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无罪但须参加"控制冲动课程 ”。


律师建议 :
1. 当被警察盘问或逮捕时 , 平静地告诉警察你的姓名和住址后 , 保持沉默 , 深呼吸一口气 , 礼貌地告诉警察你要见你的律师后 , 才可以正确回答警察的其他问题 . (" Everyone who is arrested or detained under any enactmen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d instruct a lawyer without delay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at right ” — 人权法 23 条( 1 ( b ) 该案如果被告 K 在警察调查时 , 先寻找律师的意见后 , 才回答警察的问题 , 而不是当场就承认有掌掴过原告 J, 则警察也没有足够的证据直接控告被告 ;

2. 好的律师不仅是精通法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能读懂你的潜在需求的能力。没有与您有相同文化背景,没有见多识广的出庭经历,没有据理力争的胆量与勇气,无任是谁,取胜的可能要大打折扣。

3 .当事人在法庭上采取有条件的认罪态度 , 也不失为一个快捷而可获取从轻发落的策略 . 当然 , 这要视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

声明 : 以上案例仅供分析参考 , 如有类同 , 事属巧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