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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国法律趣谈之 – 你今天强奸了你的爱人吗? [08/08/2014]


彭铭澍 律师 著
2014年8月8日 登报在华页

几年前在酒吧里,有个陌生女孩哭着跟我说,她前一天和她的男朋友分手了。

那女孩觉得我是挺友好的,她就跟我说了个中的原因。大概是男友喜欢了另外的女人,还大胆谈什么想"起双飞”,两个一起搞。女孩当然非常生气,要跟那男的一刀两断。

就是在吵架的过程中,男的对女孩动手动脚,还产生了性欲,可能也是他以为可以用性爱解决问题吧。他一手就把女孩推到床上,亲热了她一顿。然后把自己和女孩的衣服内裤脱掉,阴茎就这样塞进去。

女孩告诉我,她那个时候已经生气的不想理他,还摆出一个毫不关心且完全被动的状态给对方。 但其实在生理上,她自己那时候也蛮想那个的,下体还挺湿润。但她就是躺在床上不动,任由她(前)男友享受着她的身体。到最后,她也不能自我控制,自己在过程当中高潮了。男的有没有发现,这她倒不知道。

在哭哭啼啼当中,我问她要不要去报警,因为到底那男的还是侵犯了她。

她抓着酒杯,说打死都不想。"不要啊!醜死了。我也跟他说我原谅了他这样对我,但是我还是跟他分手了。我自己也不是爽了吗?那就算吧。”

我当时作为一个旁观第三者很纳闷,但基于尊重她意愿的基础上,没有在讨论下去。我不认识她,无权过分。

以上的故事肯定在你们身边的朋友当中有可能会发生过,甚至可能事情也发生到你身上,对男人以上的行为一点都不陌生。

从新西兰刑事法看房事

根据新西兰的1961年刑事条例第128条,性侵犯的定义包括强奸,而强奸的定义如下:

如果甲方把自己的阴茎插进乙方的性器官里的性行为,且没有得到乙方的同意,和甲方没有合理原因相信乙方同意该性行为,甲方就强奸了乙方。

最重要是,就算甲方和乙方是夫妻关系,如果以上的情况出现了,在法律上强奸的发生不会因为是老公强迫老婆做爱就可以例外处理。第128A条更说明,在对方没有提出对性行为的抗议或物理上的反抗(比如说推开,自卫等),不等于对方就同意和侵犯者做爱。

如果我们把这法律应用到上面的例子里,到底那男生有没有在法律上强奸了女孩?

我们可以确定,性行为肯定发生了,这是毫无疑问。

那女孩有同意过和男的发生性行为呢?理论上是没有。女孩那时生气,根本没有想过要表达同意和那提出想"一皇双后”的男朋友做爱。就算她性欲来了,只要没有表达出来给男方,她还是没有同意过和男方做爱。

那读者可以说,那女孩阴道都湿啦,还不是想搞嘛?那不就是生理上同意吗?她最后不也享受了女生性爱的快感,就算之前不同意,高潮那时就肯定同意了吧?答案是不对。新西兰法律从来就不会看受害者生理上有没有性冲动或性高潮决定女生有没有同意和男人做爱,也不会看最后女孩有没有原谅了他。最重要的还是受害者当时到底有没有确确实实表达过同意。如果没有表达的,那就很大可能满足了强奸第二个条件。

最后一个条件是,到底那男的有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女孩同意和他发生性行为呢?如果我是检控官,这一点我绝对不会放过。那男生是在吵架闹分手的时候突然推下女孩,在她身上抚摸,脱衣,还搞了。没有一个合理的人会觉得在那种吵闹生气的情况地下,一个不想跟男朋友一起生活下去的女人会同意和那坏男做爱。这情况基本是没可能的。除非他们私底下有喜欢带有点暴力性的房事经历,而男方可以证明他们那时的行为只不过是做爱的前戏,他们搞的时候都喜欢那套的以外,男方基本上是没有辩护的理由。

大家要记住,老公都有可能强奸老婆的,男朋友也当然有可能强奸女朋友。

在新西兰做爱之前

在新西兰做爱之前记得,要得到对方至少口头上表达同意。以下是男生可以保护自己不会被告强奸人的一些方法:

千万不要把女孩灌醉了,在她不省人事的时候和她搞;
千万不要在女孩睡着的时候性抚摸她或和她做爱;
有时候特别在Party中认识的,要确定女孩是否知道她是同意跟哪一个男孩做爱;
女孩受压迫的情况同意做爱也不是真正的同意;
双方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同意做爱也是不算同意,比如说,女生同意用避孕套做,但最后男生把避孕套扔了再插进去,也是强奸;还有,
有精神病的女人永远都不能碰,因为她们法律上永远都没能力同意做爱。

你今天有可能强奸了你的爱人吗?作为一个男人,要懂得尊重女人,是负责任的第一个表现。

注: 以上只供参考,不可以当做法律意见,读者不能依赖本文作为法律依据。本文纯属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及作者工作单位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