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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庭(Family Court) [ 18/5/2011 ]


一、设立家庭法庭的目的:

家庭法庭的设立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帮助人们处理家庭纠纷; 二是保护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权益。

二、家庭法庭的管辖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法案:

家庭法庭的管辖事项以家庭组织为中心,以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权益为主要管辖事项,具体分为以为几类:

(一)、处理与婚姻和准婚姻(公民结合婚姻、事实婚姻)关系相关的人身和财产争议

1、对婚姻关系和其他准婚姻关系(公民结合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

2、对婚姻关系和公民结合婚姻关系分居与离婚的处理;

3、对上述分居与离婚时和事实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争议的处理;

4、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

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主要法案有:1955年婚姻法案(Marriage Act 1955); 2004年公民结合婚姻法案(Civil Union Act 2004); 1980年家庭诉讼法案(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0); 1976年财产(婚姻或准婚姻关系)法案(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1995年家庭暴力法案(Domestic Violence Act 1995)。

(二)、对亲子关系争议的处理

1、与孩子监护权相关的各项事宜;

2、父亲权利的确认;

3、父母分居或离婚后,对孩子的日常照顾和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4、父母分居或离婚后,未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对孩子的经济支持;

5、 父母一方或其他任何人违反抚养协议或抚养令规定,擅自将孩子带出新西兰境外。

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主要法案有:2004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案(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 1991年未成年人支持法案(Child Support Act 1991);1980年家庭诉讼法案(Family Proceedings Act 1980);1969年孩子身份法案(Status of Children Act 1969)。

(三)、对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1、 对虐待或疏于照顾儿童、青少年案件的处理;

2、 对儿童、青少年的抚养、照顾和支持权的保护;

3、 对收养关系的处理。

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主要法案有: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案(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 1989); 2004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案(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1991年未成年人支持法案(Child Support Act 1991);1955年收养法案(Adoption Act 1955); 1985所成人信息收养法案( Adult Information Adoption Act 1985)。

(四)、对智残、智障及有精神疾病的家庭成员的保护

1、对有犯罪记录的智残、智障残疾人员的强制照看和复员状况的审查;

2、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鉴定、治疗和照看处理;

3、对因年龄、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行使个人权利的人的个人事务及财产管理权的处理。

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主要法案有:2003年对智残、智障残疾人的强制照看和恢复法案(Intellectual Disability (Compulsory Care and Rehabilitation) Act 2003; 1992年精神健康(强制鉴定和治疗)法案(Mental Health (Compulsory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Act 1992; 1988年个人人身权及财产权保护法案(Protection of Personal and Property Rights Act 1988).

三、家庭法庭处理纠纷的程序:

基于家庭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法庭首先鼓励当事人本着平等合作的态度,通过协商或第三人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纠纷。但如果当事人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解决家庭纠纷而寻求家庭法庭解决时,一般会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 由专业辅导人士提供免费帮助(Counselling),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以协商方式促成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 如经过上述专业辅导人员的帮助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通常会由家庭法庭的法官或法官指定的专业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调解(Mediation)以促成当事人达成统一的解决方案;

(三) 如经过上述调解当事人仍未就争议问题达成意见一致解决方案的,家庭法庭的法官将正式开庭审理(Formal Court Hearings)。法官将依据审理程序,并以保障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和权益为考量,以判决或法令的形式就争议事项做出最后决定;

(四) 当事人或家庭法庭判决或法令涉及到的儿童、青少年等未成年人如对家庭法庭的判决或法令不服,可以向高级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诉申请。

以上是对家庭法庭设立、管辖事项及纠纷处理程序的概述。随后,我们会对一些常见的家庭纠纷和争议进行具体的探讨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