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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庭之二(婚姻或准婚姻) [ 18/5/2011 ]


家庭法庭区别于其他法庭的最显著特点是其所处理的争议事项主要发生在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中因婚姻或准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或准夫妻关系是这种特定人身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夫妻或准夫妻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可以在基础上衍生出亲子关系等其他重要人身关系。因此,今天我们重点讨论纽西兰法律认可的婚姻或准婚姻形式及它们产生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和纽西兰法律对境外婚姻和公民结合婚姻的认可等。

一、法律认可的婚姻或准婚姻形式:

目前,纽西兰法律认可的婚姻或准婚姻有以下三种:

1、 婚姻(Marriage):是一男一女依据1955年婚姻法案(Marriage Act 1955)的规定建立夫妻关系

的一种法定形式;

2、 公民结合婚姻(Civil Union):是两个人(可同性,也可异性)依据2004年公民结合婚姻法案

(Civil Union Act 2004)的规定建立准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定形式;

3、 事实婚姻 (De Facto Relationship):是指两个人(可同性,也可异性)象婚姻或公民结合婚

姻的形式一样共同居住,但事实上并没有进入婚姻或公

民结合婚姻的法定形式的一种事实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从总体上来说,纽西兰的法律给予事实婚姻当事人与婚姻当事人和公民结合婚姻当事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但因为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成立并没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因此如果基于事实婚姻关系发生纠纷,法律除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规定外,还在一些法案中对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一些不同于婚姻和公民结合婚姻当事人的特别规定。我们会在介绍具体法案时重点讨论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的特殊性规定。

二、结婚

(一)符合结婚的条件:

1、年龄条件: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是16岁,而且16岁或17岁未成年人在结婚时要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 身份条件:申请结婚的人必须是可以结婚的自由人,如果申请人在结婚申请前有婚姻或

准婚姻关系的,先前婚姻或准婚姻关系必须已经解除。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法庭有权宣布该婚姻自始无效。

(二)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1、1955年婚姻法案规定具有特定血亲(包括拟制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之间不得结婚;

2、同性之间不允许结婚。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家庭法庭有权宣布该婚姻自始无效。

(三)结婚的登记机关:

符合以上结婚条件和结婚禁止条件的男女双方可以向内政部下属的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四)结婚的程序:

1、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向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许可及相关文件;

2、当事人在结婚仪式举行前,将上述结婚许可及相关文件交由他们选择的有资质的婚姻主

持人;

3、在婚姻登记人或有资格的婚姻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结婚仪式;

4、结婚仪式后,婚姻主持人将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结婚文件中的一份交由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另一份交由双方当事人保管;

5、 当事人付费后,可以从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取得他们的结婚证。

(五)其他特殊性规定:

1、已有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历史的

如果申请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结婚前有过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的,需向结婚登记人员出示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已解除的证据。如果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因配偶的死亡而解除,当事人应向结婚登记人员提供前配偶的死亡证明和死亡日期。

2、对结婚许可的异议申请

任何人如果有合法的理由相信打算结婚的当事人不应该取得结婚许可,可向任何一个结婚登记人员提出正式的书面异议申请。结婚登记人员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会将该申请递交家庭法庭,由家庭法庭来决定该申请是否成立。如果家庭法庭认为该申请没有合理的理由支持且其目的是故意对申请人制造障碍,法庭可能判决异议申请人向结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法案规定的处理

1955年婚姻法案和1995年出生、死亡、婚姻和人身关系登记法案(Births, Deaths, Marriages, and

Relationships Registration Act 1995)规定了一系列违反上述法案的违法行为,如做虚假声明或提

供虚假信息等。任何被认定违反上述法案的人要承担入狱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结合婚姻

(一)公民结合婚姻与婚姻的相同点:

1、具有与结婚相同的年龄要求和身份要求;

2、具有与结婚相同的登记相关;

3、具有与结婚基本相同的程序;

4、对已有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历史的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证明要求;

5、其他任何人可以象对结婚许可提出异议一样对公民结合婚姻许可提出反对申请;

6、对于违法法案规定的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结合婚姻与婚姻的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

婚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5年的婚姻法案,而公民结合婚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4年

的公民结合婚姻法案;

2、禁止性规定不同:

1)1955年婚姻法案对因特定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而禁止结婚的规定不同于2004年公民结合婚姻法案对特定血亲和姻亲关系的规定;

2)1955年婚姻法禁止同性结婚,而2004年公民结合婚姻法案允许同性进入公民结合婚姻;

3、对境外婚姻和公民结合婚姻效力的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境外结婚,只要符合结婚地法律,纽西兰法律总体上予以认可,但对于境外公民结合婚姻,除符合进入公民结合婚姻地的法律外,同时也是纽西兰法律认可的,才在纽西兰具有法律效力。

四、从婚姻形式到公民结合婚姻形式的转换

任何已结婚的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可以直接向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申请将婚姻关系变更为公民结合婚姻关系;同样,任何已进入公民结合婚姻的当事人,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也可以直接向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申请将公民结合婚姻关系变更为婚姻关系。

五、纽西兰法律对在境外结婚和进入公民结合婚姻的认可

1、对境外结婚:总体上来说,纽西兰法律承认符合成立地法律规定的任何婚姻的效力。

2、对境外公民结合婚姻:除符合进入公民结合婚姻地的法律外,如果同时也是纽西兰法律允许的形式之一,纽西兰法律承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