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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庭之四(家庭暴力) [ 31/5/2011 ]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恐惧感和精神伤害。因为家庭暴力打破了关系人之间建立的不同于一般人之间的特殊的关爱和信任关系。

另外,因为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家庭暴力很可能发展为一种持续的暴力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相对于一般暴力而言,对受害人的伤害更大、更深、更难以修复。另外,家庭暴力除了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伤害外,还有可能给他们带来影响他们一生的心理或精神上的行为障碍。基于家庭暴力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和未成年人提供了来自警察、家庭法庭、刑事法庭及地区法院的多重保护。下面我们重点讨论家庭暴力的构成、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方式以及暴力实施者违反了这些保护措施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

2、该暴力行为被具体概括为以下三种:

1)身体暴力(Physical Abuse):指对受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任何暴力行为,如拳击、踢、打等;

2)性暴力(Sexual Abuse):指违背受害人意愿发生的任何性接触和性伤害行为;

3)精神暴力(Psychological Abuse) :指以恐吓、骚扰、威胁、毁坏财物、当众羞辱和批评受害人、控制受害人的金钱、隔离受害人与家庭、朋友的联系等方式对受害人的精神和生活进行控制的行为。同时让未成年人听到或看到对家庭中的其他人实施暴力的,视为对该未成年人实施了精神暴力。

3、法律认可的家庭关系(Domestic Relationships):

1)夫妻关系或准夫妻关系(可同性也可异性);

2)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3)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居住在同一房屋或公寓内的室友或其他人之间的关系;

5)具有亲密个人关系的人之间的关系,不论关系人是否居住在同一房屋或公寓;

暴力实施者和受害人的关系符合上述家庭关系之一时,构成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报警或向家庭法庭申请保护令。如暴力实施者和受害人不属于家庭关系(如雇主和雇员关系,房东与房客关系)的,受害人可以向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申请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保护。

(二)规范家庭暴力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5年家庭暴力法案(Domestic Violence Act 1995)》是规范家庭暴力的主要法律依据。它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受害人可以寻求的保护措施及程序、违反对受害人保护令的法律责任等。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选择的几种保护方式

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可以根据危险的紧急情况,来选择对自己和孩子的保护方式:

(一) 报警和安全令:仍处于危险中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直接拨打111向警察求救,警察将对受害人

提供快速而直接的保护。对情况紧急的案件,警察有权签发安全令将暴力实施

者临时隔离出家庭以保证受害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的安全。

(二) 申请临时保护令:虽已脱离直接危险,但仍需紧急保护的受害人,或者已有安全令保护的受害

人,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临时保护令申请以暂时隔离暴力实施者。

(三) 申请永久保护令:已脱离直接危险且不需紧急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永久保护令,

或者受害人的临时保护令申请未被法官批准的,将自动转为永久保护令申请。

(四)申请财产令:受害人在向家庭法庭申请保护令时,可以同时申请对居住房屋或租住房屋及其所附家具家电的单独使用权。

(五)报警和刑事法庭审判:暴力实施者违反安全令或保护令限制要求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

直接报警。警察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刑事法庭提出诉讼。

三、安全令 (A Police Safety Order)

(一) 安全令的概念:

1、 安全令是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中对一些紧急案件做出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临时安全保护的决定;

2、 安全令由警察根据情况直接签发,不需要受害人的申请和同意;

3、 安全令具有强制执行力。通常,有效期为5日;

4、 在安全令的有效期内,受害人可向家庭法庭提出保护令申请。

(二)受安全令保护的人: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2、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

(三)安全令对实施暴力的人的限制:

1、依据安全令警察有权将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带离家庭;

2、不能再对被保护人实施或指使其他人对被保护人实施任何家庭暴力行为;

3、不能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跟踪、阻止或联系被保护人;

4、必须上交任何枪支和枪支持有证;

5、在安全令有效期间内已有的父母令或父母双方签署的父母抚养协议中止履行;

6、实施暴力的人对安全令无权上诉。

(四)实施暴力的人违反安全令限制的法律后果:

1、警察可以向刑事法庭(Criminal Court)提起犯罪诉讼;

2、如果需要其到庭,法官可以对其签发逮捕令;

3、法官可能做出的决定:1)让警察签发另一个安全令;

2)如受害人同意,依职权签发一个临时保护令。

四、保护令 (A Protection Order)

(一)保护令的概念、签发条件和特征:

1、保护令是法官做出的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决定。

2、法官做出保护令决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发生了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需要法律保护他们以免遭暴力实施者的继续侵害。

3、保护令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有权做出保护令的法庭:

1、家庭法庭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做出保护令决定。

1)对于紧急情况,法庭做出临时保护令决定,以便为受害人提供快速有效的保护;

2)对于非紧急情况,法庭给暴力实施者提供答辩机会,暴力实施者答辩的,法官将开庭审理后决定是否签发永久保护令。暴力实施者未答辩的,法官将与受害人会面后,决定是否签发永久保护令。

2、刑事法庭也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保护令的法律保护。

1)对违反了警察安全令的人,刑事法庭可以做出临时保护令决定;

2)对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人,刑事法庭可以做出永久保护令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做出保护令决定的条件不同与家庭法庭外,刑事法庭的保护令决定是依职权做出的,不需要受害人提出申请。

(三)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保护令申请的人:

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因其他原因(如精神疾病)无法自己提出申请时,其他人可以其名义向家庭法庭提出保护令申请;

(四)可能受家庭法庭保护令保护的人:

1、保护令的申请人;

2、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

3、被警察安全令保护的人;

4、其他需要保护的人,如受害人的新伴侣、受害人的父母或朋友等,但应取得他们本人的同意。

(五)家庭法庭保护令的答辩人:

1、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人;

2、帮助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人;

如果保护令申请得到批准,保护令的答辩人即为被保护令限制的人。

(六)家庭法庭做出的保护令的种类:

1、临时保护令(也称无通知的保护令):

1)无通知临时保护令是在紧急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家庭法庭的法官在未给予答辩人答辩机会的情况下做出的保护令决定。

2)法官在收到申请人的无通知临时保护令申请后,通过审查受害人的申请材料认为如果不签发该保护令,受害人及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能处于受伤害的危险或更大的困难中,法官即可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做出无通知临时保护令决定。

3)该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是三个月。在此期间,答辩人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抗辩理由。答辩人未提出任何抗辩理由的,三个月期满后,该临时保护令自动变更为永久保护令。

4)如果法官未同意申请人的无通知临时保护令申请,法官应当按通知的保护令受理。

2、永久保护令(通知的保护令):

1)通知的保护令申请是在非紧急情况下,经受害人申请或法官在审查受害人临时保护令申请后,决定给予答辩人一定时间的答辩机会,并经开庭审理后做出的永久保护令决定。

2)经过审理,法官认为需要签发保护令对受害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的,法官将做出永久保护令决定。但答辩人对受害人的申请未提出任何答辩理由的,法官有可能让受害人到法庭陈述情况,然后做出是否签发永久保护令的决定。

3)永久保护令的效力一直持续到受害人或答辩人向家庭法庭提出撤销申请且法庭同意撤销时为止。

(七)保护令附带的限制条件:

1、保护令以对答辩人设立一定的限制条件而达到对受保护令保护的人的保护。这些限制性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无暴力条件:无论答辩人是否与被保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答辩人都不得再对被保护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

2)无接触条件:禁止答辩人与被保护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这种被禁止的接触包括进入被保护人的住地、在被保护人住地、工作地、学校等地附近跟踪、靠近被保护人、给被保护人打电话或写信、传真、短信等。

无接触条件的中止和恢复:被保护人愿意与答辩人共同居住的,无接触条件暂行中止,但被保护人随时有权向答辩人提出结束共同居住,这时无接触条件自动恢复。答辩人必须离开被保护人,否则答辩人违反了保护令,将被逮捕并提起刑事诉讼。

无接触条件的例外情况:(1)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接触;

(2)被其他法庭令(如父母令)或书面父母抚养协议允许的接触;

(3)保护令设定的特殊条件下的接触;

(4)根据《1989年儿童、青少年和他们的家庭法案(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 1989)》要求一起参加家庭组会议的。

3)其他特殊条件:保护令也可以根据情况设定其他特殊条件,如允许答辩人与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接触等。

4)禁止武器使用条件:临时保护令做出后,答辩人必须向警察上交其枪支持有执照及其持有的任何枪支和武器。在永久保护令做出后,答辩人的枪支持有执照自动取消。

5)参加停止暴力的学习班: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在保护令做出时会要求答辩人参加一个免费的停止暴力的学习班。

2、答辩人违反上述保护令所附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

1)违反保护令所附限制条件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对违反保护令所附限制条件的答辩人,警察

有权向刑事法庭提起刑事诉讼;

2)答辩人可能被判犯罪并可最高判处2年监禁;

3)答辩人未参加和完成停止暴力学习班的也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被刑事法庭认定为犯罪,可

能判处5000元罚款或最高6个月的监禁,同时必须参加该学习班的学习。

(八)保护令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1、保护令自动保护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未满17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无接触条件,通常答辩人不能与他们接触,除非具有无接触条件的例外情况。

2、依据《2004年未成年人保护法案(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受害人和答辩人都有权向家庭法庭提出父母令来确定谁与孩子日常生活在一起,谁可以探视孩子。但基于孩子安全性的考虑,法官可能仅允许答辩人在其他成年人的监督下与孩子进行接触。

3、通常,法官会同时做出保护令和父母令决定。但在保护令由刑事法庭做出的情况下,受害人或答辩人必须单独向家庭法庭提出父母令申请。

五、财产令 (Property Orders)

(一)财产令的概念:

1、财产令是家庭法庭做出的关于被保护人和答辩人谁有权使用特定房屋以及谁有权使用该房屋所附属的家具家电等的决定。

2、受害人可以在申请保护令的同时申请财产令。

3、法官只有在被保护人确实需要财产保护或财产保护符合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时才做出财产令决定。

(二)财产令的种类:

1、占有令:给予被保护人单独占有使用其与答辩人目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或公寓的权利。没有被保护人的同意,答辩人不得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2、租住令:表示答辩人不再是其与被保护人目前共同租住的房屋或公寓的承租人。没有被保护人的同意,答辩人不得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3、附属家具家电使用令:允许被保护人在原居住房屋占有使用该房屋所附属的家具家电,或将它们搬到自已居住的新房屋使用。

(三)违反财产令的法律后果:

1、答辩人违反占有令和租住令的,地区法院有权签发逮捕令,警察有权将答辩人带离被保护人住地。

2、如被认定擅入罪成立,答辩人可能被判处最高3个月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