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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女可以作为解除婚约的理由吗? [ 12/12/2008 ]


法国女权组织及人权组织对地方法庭判决感到震惊 , 并对把新婚之夜是否处女作为判决离婚的 ” 本质 ” 标准感到遗憾 . 一些政治家也担心传统的穆斯林价值观正向法国法律渗透 . 上诉法庭在各方面呼吁下 , 推翻了地方法庭判决并严正指出新婚之夜是否处女不应该作为判决离婚的 ” 本质 ” 标准 . 上诉法庭同时也否决了把隐瞒过往恋爱史而因此产生婚姻信任危机作为离婚的原因 .

反观纽西兰法律离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 那就是在 1980 年家庭程序法第 39 条第二节 : " 申请 解除 婚约 双方在提出申请前必须分居二年 ….” 作为 解除 婚约 的前提条件 , 而导致无法调解的结果 . 纽西兰国会制定解除婚约的法律的唯一标准就是双方分居达到二年 . 法庭就可以根据第 45 条解除婚约 , 而法庭在解除婚约时通常不会考虑所谓宗教信仰 , 情感 , 家庭等因素 .

当今 , 在纽西兰我们使用的是 ” 解除 婚约 ” 而非 离婚这一概念 , 因为法庭解除的是婚姻状态 , 而不是解除结婚登记的仪式 .

实例分析 :

1. 甲与乙从 2005 年 1 月 1 日 分居, 2006 年 12 月 23 日 (法庭休假前)提出申请解除婚约。

判决:不予受理。理由:分居不足二年。


2. 甲与乙从 2005 年 1 月 1 日 分居,甲于 2007 年 1 月 23 日 提出申请解除婚约。乙提出分居期间甲与乙曾分二次同居共计 3 个月零 1 天的证据。

判决:不予受理。理由:分居不足二年且分居期间一次或多次同居共计超过 3 个月,分居时间从头算起。


3. 甲与乙从 1985 年结婚,甲从 2005 年 1 月 1 日 于纽西兰生活,乙在中国生活,甲在纽西兰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并同居,甲 2006 年 12 月 23 日 (法庭休假前)提出申请解除婚约。乙于是委托纽西兰华人律师代理其法律事务,乙的理由是,尽管事实上分居超过二年,但他们一直保持书信,电邮,手机联系。不能在一起的原因不是因为婚姻无法补救, 而是客观上纽西兰移民局政策所导致。乙进一步申明如果有机会她能够到达纽西兰,他们的婚姻一定能够继续。况且,经调查,甲分别在最近三年三次担保申请乙以及他们的孩子移民来纽,虽然全部拒签,但甲无法否认这些确凿证据。

判决:不予受理。理由:虽然表面分居二年但是法庭认为担保申请乙以及他们的孩子移民来纽且分居期间一次或多次同居共计超过 3 个月,分居时间从头算起。


4. 甲与乙结婚三年并一直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 , 尽管没有夫妻生活长达三年 , 乙甚至能够证明自己还是处女 甲与乙共同提出离婚 .

判决 : 需要事实分居达二年 .

附注 : 此案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精心组织文件并进行有效辩护 , 否则只有再分居二年方可以申请离婚 .


5. . 甲与乙结婚三年并事实分居 2 年 , 甲常年居住在中国 , 乙生活在纽西兰 .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 , 乙在纽西兰某律师面前签字 , 甲于中国公证机关面前签字 . 全部文件递交法庭 .

判决:不予受理。理由 : 中国公证机关没有签字 , 只有大红图章一枚 .

附注 : 此案需要经验丰富的律师精心组织文件并进行有效辩护 , 否则只有重新进行有效签名 .

纽西兰离婚的审核标准非常明确 , 但并非一成不变 , 经验丰富的律师总能全方位的把握机会 , 最大限度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