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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的三个主要罪名 [ 22/06/2007 ]


疏忽驾驶罪中的”疏忽” 是指驾驶者未加以应有的小心和注意. 应有的小心和注意的标准是客观的,固定的和不受情感影响的.它对于学开车的司机和已取得驾驶资格的司机是一样的, 甚至对于警察之类的人在紧急情况下开车也没有特殊的标准. 当某人被控疏忽驾驶时, 需要证实的问题只是他是否具有一个合格的谨慎的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的小心和注意的态度, 至于他是否觉察其疏忽或是由于判断失误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则无关紧要.

 在疏忽驾驶罪中, 即使人们已经采取了所有的合理的注意, 也可能被判构成本罪. 在本罪中, 如果除了存在被告人的车辆离开道路—发生撞车的事实外无其他任何证据的, 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人疏忽驾驶. 这时候被告人对事故的解释会很关键. 如果被告无法给出与他已经给予了应有的注意相一致的解释, 则唯一合理的推理就是他疏忽驾驶了车辆, 在这样的案例中地方法官必须宣告他有罪. 当然, 在本罪中行为人的无意识—当时被告已失去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性相对重于疏忽驾驶的另一种交通肇事罪. 本罪中危险标准之判断是关键问题. 危险的标准是客观的, 危险的判断是综合的. 司机的状态远未达到应注意的程度是危险驾驶的一个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 汽车的性能状况也能使一个司机构成危险驾驶罪. 车辆状况主要指其机械状况, 但并非仅指机械状况. 在诉讼中, 紧急事件的出现不能成为被告无过错的辩护理由, 而”为情势所迫”的辩护理由则被采用.

酒后驾驶罪除了要具备司机, 驾驶, 道路和公共场所等与疏忽驾驶罪及危险驾驶罪等交通肇事罪共同的构成要素外, 还要具备特定的要素, 包括”企图”驾驶状况的认定; 对车辆”控制”或”负责” 状况的认定; 对酒精或药物的分析, 测定; 酒精或药物影响控制车辆的程度等. 其中有的要件是由控方证明, 而有的要素是被控方自证的. 司机可以以他们在恢复到适宜于驾驶之前, 并没有驾驶的意图为理由进行辩护, 但这一辩护理由的举证责任由司机本人承担, 而且关于汽车未处在适宜被驾驶的状况中的事实, 不能成为有关本问题的辩护理由.